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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


一、引言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职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旨在帮助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政策、程序和所需材料,以便职工在符合条件时能够顺利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3.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提取条件


根据国家和乐山市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 租赁住房;

3. 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4. 退休、离职;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7. 因病治疗需要;

8.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四、提取程序


1.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审核职工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心;

3. 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

4. 中心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提取所需材料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a) 购房合同或房产证;

   b) 提取申请书;

   c)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 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


2. 租赁住房:

   a) 租赁合同;

   b) 提取申请书;

   c)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 单位出具的租赁证明。


3. 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a) 购房合同或房产证;

   b) 贷款合同;

   c) 提取申请书;

   d)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 单位出具的还款证明。


4. 退休、离职:

   a) 退休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b) 提取申请书;

   c)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a)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b)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c) 提取申请书;

   d)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a)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b) 提取申请书;

   c)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因病治疗需要:

   a) 住院证明;

   b) 提取申请书;

   c)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a)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b)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c) 提取申请书;

   d)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1.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时足额补缴。

3.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影响其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4. 职工对中心作出的提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结语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竭诚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顺利进行。如有疑问,请随时咨询中心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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