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为了更好地服务广大职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特制定本指南。本指南旨在帮助职工了解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政策、程序和所需材料,以便职工在符合条件时能够顺利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二、政策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实施细则》;
3.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三、提取条件
根据国家和乐山市的相关规定,职工在以下情况下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2. 租赁住房;
3. 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4. 退休、离职;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6.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7. 因病治疗需要;
8.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四、提取程序
1.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单位审核职工的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报送中心;
3. 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
4. 中心将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划入职工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提取所需材料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a) 购房合同或房产证;
b) 提取申请书;
c)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 单位出具的购房证明。
2. 租赁住房:
a) 租赁合同;
b) 提取申请书;
c)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d) 单位出具的租赁证明。
3. 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a) 购房合同或房产证;
b) 贷款合同;
c) 提取申请书;
d)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e) 单位出具的还款证明。
4. 退休、离职:
a) 退休证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b) 提取申请书;
c)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a)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书;
b) 解除劳动关系证明;
c) 提取申请书;
d)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a) 最低生活保障证明;
b) 提取申请书;
c)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7. 因病治疗需要:
a) 住院证明;
b) 提取申请书;
c)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
a) 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
b) 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明;
c) 提取申请书;
d) 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六、注意事项
1.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2.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不足以支付下月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时足额补缴。
3.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影响其继续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义务。
4. 职工对中心作出的提取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七、结语
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竭诚为广大职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确保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顺利进行。如有疑问,请随时咨询中心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