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材料要求
一、提取条件
1.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
2. 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
3. 职工租赁住房;
4. 职工退休、离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5.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以提取;
6. 职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再就业满五年;
7. 职工因婚姻关系解除,需要分割共有住房财产;
8. 职工因家庭困难,无法支付房租;
9. 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提取条件。
二、提取材料
1. 提取申请表:填写完整、真实的个人信息,加盖单位公章;
2. 身份证: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3. 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4. 购房合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5. 贷款合同:偿还购房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提供贷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 租赁合同:租赁住房的,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7. 退休、离休、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证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8.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证明:提供死亡证明、遗嘱或法定继承人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9. 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未再就业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10. 婚姻关系解除证明:提供离婚证、判决书等证明材料;
11. 家庭困难证明:提供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低保证、低收入证明等;
12.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不同提取条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三、提取流程
1. 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提取申请,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
2. 职工携带提取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3.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职工提供的材料,符合条件的,办理提取手续;
4. 提取资金划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账户;
5. 职工收到提取资金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四、注意事项
1.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确保提供的材料真实、完整、有效;
2. 职工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流程进行;
3. 职工在收到提取资金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挪用、侵占、拖欠住房公积金;
4.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应当继续按照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
5. 职工在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采取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