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上限如下:
一、缴存比例
根据《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乐山市的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如下:
1. 单位缴存比例: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将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目前,乐山市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
2. 职工缴存比例:职工个人也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工资中扣除一定数额作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到自己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目前,乐山市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5%至12%。
二、缴存上限
为了保障职工的基本住房需求,乐山市对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设定了一定的上限。具体规定如下:
1. 单位缴存上限:单位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30%。
2. 职工缴存上限: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其本人工资的12%。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缴存比例和上限仅为一般情况下的规定,具体的缴存比例和上限可能会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了解最新的政策